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7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瑜,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古柳元丰商店。
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
经营者:王永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莱阳市古柳元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阳市古柳元丰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