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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南京概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82号
案件名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南京概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概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概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江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京概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概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知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概率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腾讯公司进行庭外和解谈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概率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概率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概率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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