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541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豫区小施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振兴路154号老高中部对面。
经营者:施方,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豫区小施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