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山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万利,男,汉族,1992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
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李万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知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被执行人李万利应承担5000元经济损失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以及350元诉讼费、执行费。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线下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万利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