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知民初55号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兴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1ML3DA6F。
法定代表人:王宜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朋达,男,汉族,1995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沙河市。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朋达侵害玫斯天然无谷猫粮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诉前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