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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信阳市羊山新区梅子便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5知民初190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信阳市羊山新区梅子便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羊山新区梅子便民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19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精精,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梅子便民超市。

住所地:新都花城二区7号楼104号门面(信阳市平桥区丰泽路新都华城二区东1门北侧约20米,门头:“梅子便民超市”)。

经营者:张丹梅。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梅子便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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