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五初字第0140-1号原告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升路。
法定代表人LUIGIPENZO,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玲,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李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良,天津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绿格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工业园,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学海道北侧京津公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雅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桑秀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学利,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绿格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沙跃瑞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姚泓冰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