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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瑞安市宜康茶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民终131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瑞安市宜康茶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瑞安市宜康茶业店,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宜康茶业店。

经营者陈爱丽。

委托代理人李益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钱炬雷、王思忆。

上诉人瑞安市宜康茶业店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瑞安市宜康茶业店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瑞安市宜康茶业店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瑞安市宜康茶业店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瑞安市宜康茶业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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