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淄川松龄康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淄民三初字第277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淄川松龄康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淄川松龄康达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三初字第277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松龄康达超市。

负责人:李宸,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松龄康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