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226号原告:杨诚。
被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平,董事长。
被告:无锡礼恩派华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JosephAnthonyEspinoza,董事长。
原告杨诚诉被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无锡礼恩派华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
本院于2016年2月21日向原告杨诚电话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通知其缴费的七日内交纳本案诉讼费。
原告未按通知的要求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本案应视为原告杨诚自动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