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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葛建宁等与西安百跃羊乳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陕01民初186号
案件名称杨立新、葛建宁等与西安百跃羊乳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立新,葛建宁,彭敏,廖黎明,张小兵,谭钢,西安百跃羊乳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86号原告杨立新。

委托代理人闫传军,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佳伟,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葛建宁。

委托代理人闫传军,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佳伟,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彭敏。

委托代理人闫传军,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佳伟,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廖黎明。

委托代理人闫传军,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佳伟,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小兵。

委托代理人闫传军,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佳伟,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谭钢。

委托代理人闫传军,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佳伟,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百跃羊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武屯街西环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孟百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新、葛建宁、彭敏、廖黎明、张小兵、谭钢诉被告西安百跃羊乳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新、葛建宁、彭敏、廖黎明、张小兵、谭钢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立新、葛建宁、彭敏、廖黎明、张小兵、谭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新、葛建宁、彭敏、廖黎明、张小兵、谭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彭敏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0元,其余500元退还原告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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