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86号原告杨立新。
委托代理人闫传军,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佳伟,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葛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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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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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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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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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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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谭佳伟,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百跃羊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武屯街西环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孟百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新、葛建宁、彭敏、廖黎明、张小兵、谭钢诉被告西安百跃羊乳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新、葛建宁、彭敏、廖黎明、张小兵、谭钢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立新、葛建宁、彭敏、廖黎明、张小兵、谭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新、葛建宁、彭敏、廖黎明、张小兵、谭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彭敏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0元,其余500元退还原告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