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2号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东南开发区(新安江路渠中工业坊内)。
法定代表人陈浩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文宝,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加云,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芳驰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刘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芳驰地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