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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莱芜市钢城区顺成建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2民初6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莱芜市钢城区顺成建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莱芜市钢城区顺成建波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初6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秋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钢城区顺成建波超市。

经营者:刘建波。

委托代理人:李学录,该单位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钢城区顺成建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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