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初1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益家乐超市。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畅园**幢*******号。
注册号:330421610093933。
经营者:刘常清。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嘉善益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