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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ONLEEFONG与广州市花都区彭博眼镜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16号
案件名称SOONLEEFONG与广州市花都区彭博眼镜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SOONLEEFONG,广州市花都区彭博眼镜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16号原告:SOONLEEFONG(孙利方),男,护照号码:起诉状载明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

委托代理人:胡朝阳,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彭博眼镜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肖粤江。

委托代理人:董咏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SOONLEEFONG(孙利方)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彭博眼镜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将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现原告SOONLEEFONG(孙利方)以双方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SOONLEEFONG(孙利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SOONLEEFONG(孙利方)负担。

剩余1150元退回原告SOONLEEFONG(孙利方)。

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冯荟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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