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28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菁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文梦,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银桥市场春春百货经营部,经营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588号2楼中区73号。
经营者张学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银桥市场春春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