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24号原告浙江万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城郊岩头。
法定代表人盛永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林宏锦日用品店,经营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临江街道中洲岛1号楼一层A区77号店面。
经营者林宏锦,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学军路53号广德小区4-603。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林宏锦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盛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