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俊梅,女,现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国喜,男,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景知叡。
上诉人马俊梅因与被上诉人姜国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俊梅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俊梅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俊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马俊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