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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莱芜市钢城区顺成建波超市、莱芜市钢城区顺成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2民初13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莱芜市钢城区顺成建波超市、莱芜市钢城区顺成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钢城区顺成建波超市,莱芜市钢城区顺成副食经营部,经营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初1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秋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钢城区顺成建波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钢都大街平安医院北约50米。

被告:莱芜市钢城区顺成副食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新矿集团中心医院对过。

两被告经营者:刘建波。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学录,该单位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钢城区顺成建波超市、莱芜市钢城区顺成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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