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12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历阳镇福利烟酒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和州名城*幢*层*号商铺。
经营者:朱福利,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现住和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县历阳镇福利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又于2017年3月23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