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146号原告:重庆三木华瑞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詹华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光辉。
委托代理人:谭钦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连年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吴明红,职务不详。
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原告重庆三木华瑞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连年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两江新区,且,标的在300万元以下,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