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刑初16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11月1日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11月5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1日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曾经在福建省晋江市一鞋厂务工,了解到经营鞋厂可以赚到钱,于是刘某某便从鞋厂辞工回到瑞金打算自己开鞋厂。
刘某某先在淘宝网上了解到“特步”和“361°”两个品牌的运动鞋销售比较好,于是就打算生产这两种品牌的运动鞋。
2014年4月份,刘某某在瑞金市象湖镇竹岗村租到一栋两层民房用来办鞋厂,随后刘某某从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购买到生产工具、原材料及假冒的“特步”和“361°”商标标识等。
2014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开始雇用了两名工人生产假冒“特步”品牌运动鞋和假冒“361°”品牌女款运动鞋。
至案发止,刘某某共生产假冒“特步”运动鞋3000双,另刘某某又委托袁某(另案起诉)加工假冒“特步”成品运动鞋1500双,并按每双7元的价格支付给袁某加工费10000元;
生产假冒“361°”女款运动鞋1800双。
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为了销售自己生产的假冒品牌运动鞋,以自己儿子刘某甲和侄女刘某的名义在淘宝网注册“品牌云集贸易”、“好又来鞋业”、“甘心亭鞋服”、“靓鞋一足tebu”等网店,在上述网店共销售假冒“特步”品牌运动鞋300双,平均销售价为每双81.525元。
2014年11月4日,瑞金市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刘某某租住房内当场查扣假冒“特步”品牌运动鞋1808双和假冒“361°”女款运动鞋750双。
经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证明,该公司未授权被告人刘某某生产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刘某某生产的“361°”女款运动鞋系假冒该公司的产品。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生产假冒“特步”品牌运动鞋4500双,按实际销售每双81.525元计算,非法经营额为366862.5元;
生产假冒“361°”女款运动鞋1800双,按鉴定价格每双99.53元计算,非法经营额为17915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瑞金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图片、扣押物品移交清单、互联网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淘宝网交易查询记录,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价格证明、鉴定报告,“361°”(福建)体育用品公司营业执照、产品价格证明,价格鉴定意见书,产品销售记录及快递回执,证人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卢某某的证言,同案人袁某的供述,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546016.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至2018年12月10日止。
)二、依法查扣的假冒“特步”品牌运动鞋1808双和假冒“361°”女款运动鞋750双,由瑞金市公安局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