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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611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611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靖东,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魏超,董事长。

本在审理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为163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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