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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BERRYLIMITED、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盛洋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3民终3467号
案件名称BURBERRYLIMITED、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盛洋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博柏利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盛洋商城有限公司;天津英之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终3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BURBERRYLIMITED(博柏利有限公司,曾译名勃贝雷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SW1P2AW,郝斯法瑞路,郝斯法瑞商业大厦(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England)。

法定代表人:EdwardCharlesRash,公司董事;

GemmaElizabethMaryParsons,公司秘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盛洋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抚顺道4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英之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21号11栋2门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俊立,总经理。

上诉人BURBERRYLIMITED(博柏利有限公司,曾译名勃贝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柏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盛洋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公司)、天津英之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之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10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柏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责令一审法院就本案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

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提起一审诉讼旨在要求被上诉人(盛洋商城和英之杰物业管理)作为市场开办者和管理者构成帮助涉案商户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上诉人认为其一审诉讼请求明确、具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呼吁并强调统一司法审判尺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节约司法资源,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定。

盛洋公司和英之杰公司共同辩称,二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二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理由如下:1.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该楼盘时使用盛洋商城这个项目名称。

楼盘开发后就将1到3楼所有的摊位卖给了个人。

盛洋商城1-3楼每一个摊位业主均享有各自独立的产权,独自经营使用。

本案中上诉人在盛洋商城1到2楼不同的实际经营商户手上购买其所谓的侵权产品,也就是说是一个案件中涉及多个诉讼主体,多个法律关系;

2.本案是不同的侵权人,也就是每一个独立的实际经营商铺对上诉人的实施对上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若要合并起诉本案的话是应该分别要求列出每一个实际侵权商铺所对应的具体赔偿金额,但在本案的诉讼中,上诉人对于每一个侵权商铺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区分,也就是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

3.被上诉人认为在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以及上诉状中都明确地陈述了二被上诉人均构成帮助侵权,而实际侵权商铺是侵权人的是多个实际经营商户。

本案中盛洋商场仅仅是作为受德福集团的委托对三楼的电子二手市场进行管理。

英之杰物业仅是一家提供最基础的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二公司均不是盛洋商城的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

综上,望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博柏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判令两被告披露涉案商铺经营者的主体信息;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原告为外国法人,且其主张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侵害商标专用权之行为,故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结合原告所提交证据及相关陈述,原告起诉市场管理者构成帮助侵权,但本案案件事实涉及多个实际经营商户,原告未对各个实际经营商户的诉请予以明确,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的情形,不符合起诉条件。

此外,本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虽属于同一种类,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在一案中对二被告的多个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应分别予以处理。

且经询问本案二被告意见,二被告不同意合并审理此案。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BURBERRYLIMITED(博柏利有限公司,曾译名勃贝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二被上诉人为涉案商户的售假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而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中列明的商户有7家之多,因不同的侵权主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不同的情节,主观过错不同,侵权产品来源不同,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不同,责任方式及责任大小不同,进而导致涉嫌提供便利和帮助的主体所承担的连带责任的内容和范围不同。

7家商户涉嫌侵权,将同时产生7起不同的法律关系,涉嫌提供便利和帮助的主体即使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其对每家商户所承担的责任也是相互独立的,上诉人应当就每一个法律关系单独提起诉讼。

上诉人基于不同的侵权行为将不同的法律关系作为一个诉提出,属于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不具体、明确。

如果上诉人将不同的诉合并提出,则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征求被上诉人对合并审理的意见,而被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合并,故上诉人不应将多个诉合并提出。

一审法院经释明后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博柏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陈 洋审判员  张 铮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赵宇卓书记员杨东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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