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民初83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南县祥意佳超市,住所吉林省辉南县爱国街(一江春水西)。
经营者:韩士杰,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南县祥意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辉南县祥意佳超市曾用名辉南县朝阳镇祥意大润发超市,2021年5月28日更名为辉南县祥意佳超市。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辉南县祥意佳超市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