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2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建辉--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路,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路,注册号×××17。
经营者:易建辉,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建辉--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易建辉--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路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