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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滑县新区乐万家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339号
案件名称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滑县新区乐万家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新区乐万家便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39号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龙,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新区乐万家便民店,经营场所:滑县新区津兰明郡2期28号门面房。

经营者:王梅英。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新区乐万家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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