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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嘉酒店有限公司、刘建喜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6执异57号
案件名称丽嘉酒店有限公司、刘建喜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丽嘉酒店有限公司;刘建喜;戴本举;曲靖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执异5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丽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里兰州20817贝塞斯达,芬伍德路10400号。

法定代表人:巴奥·江·瓦尔·鲍德温(BaoGiangValBauduin),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建喜,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东港市。

被执行人:戴本举,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第三人:曲靖,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东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丽嘉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喜、戴本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丽嘉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曲靖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丽嘉酒店有限公司称,请求将第三人曲靖追加为(2020)辽06执15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并请求依法强制执行第三人和本案被执行人刘建喜的夫妻共同财产,向申请人支付经济损失以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2640.32元。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20年10月30日收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20)辽06执15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确认,通过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经申请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建喜为已婚状态,其妻子为第三人曲靖。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曲靖名下的财产应为其与刘建喜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追加第三人曲靖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依法强制执行曲靖和刘建喜的夫妻共同财产,向申请人支付经济损失以及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2640.32元[在(2020)辽06执151号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已执行刘建喜财产8759.68元]。

本院查明,丽嘉酒店有限公司与丹东丽兹卡尔森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7)辽06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丹东丽兹卡尔森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丽嘉酒店有限公司享有的“RITZ-CARLTON”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430754号)、“丽思卡尔顿”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253880号)专用权的侵害,即立即停止在酒店经营中使用“RIZ-CARLSON”、“RITZ-CARLSON”、“RIZCARLSEN”及“丽兹卡尔森”商标;

二、被告丹东丽兹卡尔森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酒店经营中使用“RITZ-CARLSON”、“RIZ-CARLSON”、“RIZ-CARLSEN”、“丽兹卡尔森”商标,立即停止将“丽兹卡尔森”用作字号使用;

三、被告丹东丽兹卡尔森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丽嘉酒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丹东丽兹卡尔森酒店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注销,该公司股东刘建喜、戴本举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18)辽民终91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丹东丽兹卡尔林酒店有限公司承担的相应义务均由戴本举、刘建喜共同承担)。

该判决生效后,丽嘉酒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向被执行人刘建喜、戴本举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信息、保险、民政、车辆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建喜、戴本举名下有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共扣划8809.68元,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8759.68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

3、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建喜、戴本举发布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4、冻结被执行人刘建喜在丹东诗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60%的股权。

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股权,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次执行经过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辽06执15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另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喜与第三人曲靖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

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刘建喜的妻子曲靖为被执行人,因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未有明确规定,故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丽嘉酒店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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