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初3160号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3092304,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3幢B区202室。
法定代表人:黄娥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烨,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佰芹,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凝诗超妍美容加盟连锁店,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河景花园81号。
经营者:吴伟星。
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凝诗超妍美容加盟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