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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辰楷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21民初5710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辰楷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辰楷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5710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傲然,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辰楷食品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街道茅亭子巷88号(原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5MA4LBFUY3P。

经营者:万金芳,女,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辰楷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辰楷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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