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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黄伟君、东莞市洪梅三和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1民初9957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黄伟君、东莞市洪梅三和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市洪梅三和日用百货商店;黄伟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9957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8167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峰,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洪梅三和日用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中心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W25J17B。

经营者:黄伟君。

被告:黄伟君,女,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身份证号码445××××××××××××040。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洪梅三和日用百货商店、黄伟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以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且两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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