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20号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邓伟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仲国,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凤岗新越硅胶制品厂,经营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
经营者黄兴局,男,1973年5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代理人:余伦、廖志男,分别系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凤岗新越硅胶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凤岗新越硅胶制品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计),由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