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初6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耒阳市新兴电子电器商行,经营者:梁育军。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耒阳市新兴电子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耒阳市新兴电子电器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