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刑初33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冼某甲,男,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北流市,因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冼某乙,男,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北流市,因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甲(自报名),男,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503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晶晶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白沙村委会兴龙西街22号出租屋内,未经商标许可人许可,生产、灌装、打包、运输假冒“潘某”、“飘柔”、“海飞丝”、“沙某”等注册商标的洗发水。
当晚,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起获标有“潘某”、“飘柔”、“海飞丝”、“沙某”等注册商标的假冒洗发水共1041瓶以及洗发水原料桶、空瓶、纸箱等物品。
经鉴定,上述查货的洗发水共价值人民币30314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起获的假冒商品,送货单,扣押清单物品照片,扣押清单,证明,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鉴别报告书,价格鉴定书,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身份证明,被告人梁某甲、冼某乙、冼荣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如实供述自动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商标注册证号为972591号的“潘某”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580242号“海飞丝”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544324号的“headshoulders”字母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996561号“飘柔”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612398字母图形组合商标所有人均是宝洁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类,包括洗发剂、洗发水、洗发液、香波、护发素、香皂、浴液、泡沫浴液等。
上述商标均在其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在洗发水上使用的商标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
另结合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参与犯罪的时间长短、在本案所起作用大小等因素,在量刑时予以区别考虑。
关于罚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考虑到被查获部分侵权产品没有流入市场,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未实际取得该部分假冒产品的非法所得或劳动报酬,酌定对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分别科以罚金数额为4千元、2千元、2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冼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冼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梁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现场查扣的假冒飘柔400ml洗发露37瓶、飘柔200ml洗发露45瓶、潘婷400ml洗发露220瓶、潘婷200ml洗发露200瓶、海飞丝400ml洗发露230瓶、海飞丝200ml洗发露300瓶、沙宣750ml洗发露9瓶、空瓶3500个、纸箱200个、原料桶2个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植少佳代理审判员 付小燕人民陪审员 钟燕芳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