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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某甲、冼某乙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5刑初331号
案件名称冼某甲、冼某乙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刑初33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冼某甲,男,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北流市,因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冼某乙,男,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北流市,因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甲(自报名),男,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503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晶晶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白沙村委会兴龙西街22号出租屋内,未经商标许可人许可,生产、灌装、打包、运输假冒“潘某”、“飘柔”、“海飞丝”、“沙某”等注册商标的洗发水。

当晚,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起获标有“潘某”、“飘柔”、“海飞丝”、“沙某”等注册商标的假冒洗发水共1041瓶以及洗发水原料桶、空瓶、纸箱等物品。

经鉴定,上述查货的洗发水共价值人民币30314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起获的假冒商品,送货单,扣押清单物品照片,扣押清单,证明,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鉴别报告书,价格鉴定书,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身份证明,被告人梁某甲、冼某乙、冼荣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如实供述自动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商标注册证号为972591号的“潘某”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580242号“海飞丝”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544324号的“headshoulders”字母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996561号“飘柔”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612398字母图形组合商标所有人均是宝洁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类,包括洗发剂、洗发水、洗发液、香波、护发素、香皂、浴液、泡沫浴液等。

上述商标均在其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在洗发水上使用的商标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

另结合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参与犯罪的时间长短、在本案所起作用大小等因素,在量刑时予以区别考虑。

关于罚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考虑到被查获部分侵权产品没有流入市场,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未实际取得该部分假冒产品的非法所得或劳动报酬,酌定对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梁某甲分别科以罚金数额为4千元、2千元、2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冼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冼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梁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现场查扣的假冒飘柔400ml洗发露37瓶、飘柔200ml洗发露45瓶、潘婷400ml洗发露220瓶、潘婷200ml洗发露200瓶、海飞丝400ml洗发露230瓶、海飞丝200ml洗发露300瓶、沙宣750ml洗发露9瓶、空瓶3500个、纸箱200个、原料桶2个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植少佳代理审判员  付小燕人民陪审员  钟燕芳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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