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金华,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袁仕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世梅,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聚能高科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荣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聚能高科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2元,由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