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刑初33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某(自报名),男,2015年9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女,2015年9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彩绪出庭支持公诉,欧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春节后,被告人欧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先后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滘表东方新村*巷*号房屋及大沥镇黄岐滘表东方新村北*巷*号对面房屋,多次制造假冒海飞丝、飘柔、潘婷洗发露和假冒舒肤佳沐浴露销售牟利。
同年9月8日,公安人员将正在大沥镇黄岐滘表东方新村北*巷*号对面房屋制造假冒海飞丝、飘柔洗发露及舒肤佳沐浴露的欧某、张某当场抓获,并从现场起获两人制造的总值39624元的假冒400ml装海飞丝洗发露636瓶、假冒200ml装飘柔洗发露864瓶和假冒720ml装舒肤佳沐浴露31瓶。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欧某、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欧某、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节后,被告人欧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先后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滘表东方新村*巷*号房屋及大沥镇黄岐滘表东方新村北*巷*号对面房屋,多次制造假冒海飞丝、飘柔洗发露和假冒舒肤佳沐浴露销售牟利。
同年9月8日,公安人员将正在大沥镇黄岐滘表东方新村北*巷*号对面房屋制造假冒海飞丝、飘柔洗发露及舒肤佳沐浴露的欧某、张某当场抓获,并从现场起获两人制造的总值39624元的假冒400ml装飘柔洗发露636瓶、假冒200ml装海飞丝洗发露864瓶和假冒720ml装舒肤佳沐浴露31瓶。
商标注册证号为1580242号“海飞丝”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544324号“head&shoulders”字母商标的所有人均是宝洁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洗发剂、洗发液等,上述商标均在其续展注册有效期内。
商标注册证号为996561号“飘柔”文字商标所有人是宝洁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香波、护发素、头发洗液等,上述商标在其续展注册有效期内。
商标注册证号为5655594号“舒肤佳”文字、字母、图形组合商标所有人是宝洁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肥皂、浴液等,上述商标在其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告人欧某、张某在洗发露、沐浴露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质证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涉案财物清单,两被告人指认其生产的假冒产品和生产工具的照片,抓获经过,起赃经过,被告人的健康检查笔录,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欧某、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商标注册资料,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讯问录像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欧某、张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起获的假冒飘柔注册商标的洗发露636瓶、假冒海飞丝注册商标的洗发露864瓶、假冒舒肤佳注册商标的沐浴露31瓶、手动灌装器2支,均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志钊人民陪审员 钟燕芳人民陪审员 谭兰好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莎洪瑞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