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02执2840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春喜,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被执行人:苏友平,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本院在执行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春喜、苏友平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被执行人苏友平在立案前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存在立案主体错误,现驳回本案的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