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XX道XX号XX层XX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眼镜商行,住所地:龙岗区XX街道XX广场**号商铺。
经营者刘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XX县XX镇XX村**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眼镜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