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860号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注册号:331082000018891。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都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注册号:330782000536386。
法定代理人:张显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都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以其已��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