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袁仕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世梅,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艾洛思灯饰门市部。
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中兴大道中1号佰盛灯饰广场3楼1卡。
经营者:毛小青,男,汉族,1984年9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艾洛思灯饰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7.6元,减半收取1258.8元,由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