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初33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法定代表人:孙坚。
委托代理人:李莉,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步舍时尚酒店,住所长葛市钟繇大道***号。
业主:乔松杰。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步舍时尚酒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止侵害商标权行为,在其经营场所和商业宣传中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如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及服务标识;
2、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致原告的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在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0799号公证书中,原告详细描述了其在位于河南省长葛市107国道与长社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南的“如家时尚宾馆”开房入住并保存证据的过程,原告入住的如家时尚宾馆开具了加盖有“长葛市如家宾馆收据专用章”的收据,收据上显示的字样与其入住的如家时尚宾馆相吻合,与长葛市步舍时尚酒店无关。
另外原告提交了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单中显示了长葛市步舍时尚酒店的经营场所为“长葛市钟繇大道521号”��该营业主体与该案被告不相吻合,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本案无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300元退还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