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160号原告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新郑市薛店镇。
法定代表人石聚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文,河南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金鸿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为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西环北路68号梅海园6号楼904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钦。
被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碧水芳洲超市,住所为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180号(碧水芳洲)15、16号楼底层。
负责人郑文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金鸿联工贸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碧水芳洲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