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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南京谊仁汇商贸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07民初1856号
案件名称胡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南京谊仁汇商贸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LOGOMARK,胡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南京谊仁汇商贸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856号原告LOGOMARK,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2780塔斯延市贝尔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TrevorGnesin,总裁。

原告胡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XXX号第一幢一层F位置。

法定代表人高保军,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谊仁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花友江,职务不详。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祝鹏程,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LOGOMARK,INC、胡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谊仁汇商贸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南京谊仁汇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55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京谊仁汇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5580元;

不足之数,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严伟雄人民陪审员  王 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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