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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先红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云25刑更391号
案件名称阮先红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阮先红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391号罪犯阮先红,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西法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阮先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

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主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先红准予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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