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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与郑义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71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与郑义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郑义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71号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宋云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博翰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

法定代表人:赵伟。

转委托代理人:刘景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义德,男,住重庆市潼南县,公民身份号码:×××8196。

上述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负担。

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115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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