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945号原告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胜路***号。
法定代表人蔡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亚丽,女,汉族,1984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系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耿记川,男,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成都伊美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桃蹊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涛。
委托代理人代斯琴,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熊相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欣,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云珍,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伊美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亚丽、耿记川、被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斯琴、被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欣、刘云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