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96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永林,男,汉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永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