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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973刑初191号
案件名称刘XX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XX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191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曾用名刘XX,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郑桥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郑桥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珠江啤酒的商标所有权人为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啤酒,有效期至2018年8月13日。

百威啤酒(Budweiser)的商标所有权人为安某-布希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啤酒,有效期至2018年11月6日。

哈尔滨啤酒的商标所有权人为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啤酒,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

2014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刘XX伙同其丈夫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海珠区从事生产假啤酒的生意。

先由徐某购买回清特小麦啤酒,并购买百威啤酒、珠江0度、珠江纯生以及哈尔滨啤酒等四种啤酒的标签、瓶盖和纸箱,然后由刘XX撕掉清特小麦啤酒瓶上的商标、拆掉啤酒瓶盖,再按照订货单的要求,用压盖机将百威啤酒、珠江0度、珠江纯生以及哈尔滨啤酒等瓶盖压好,在啤酒瓶身上贴好相应品牌啤酒的商标,随后装入相应的啤酒纸箱打包,最后由徐某用车牌为粤A×××××的货车将假冒的啤酒送货给客户。

至案发时止,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0018元。

2015年7月15日,公安民警到刘某(另案处理)在东莞市所经营的快餐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有销售假冒百威啤酒的行为,随后根据线索将被告人刘XX抓获归案,并对刘XX在广州市的假冒啤酒加工窝点进行检查,当场缴获百威啤酒103箱(价值约5253元)、哈尔滨啤酒14箱(价值约476元)、珠江纯生啤酒13箱(价值约442元)、珠江0度1箱(价值约31元)、百威啤酒纸盒41个、哈尔滨啤酒纸盒93个、珠江啤酒纸盒80个、清特小麦啤酒纸盒181个、五菱荣光小货车(粤A×××××)一辆、压盖机一台、收据送货单五本、标签15607个(百威4009个、珠江8764个、哈尔滨2834个)、啤酒盖2961个、空啤酒瓶521个(百威264个、珠江176个、哈尔滨81个)。

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刘某、田某2等证人证言,百威啤酒、哈尔滨啤酒、珠江啤酒等物证,原籍材料等书证,搜查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刘XX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刘XX认罪态度好、没有犯罪前科;

2.被告人刘XX是从犯;

3.被告人刘XX犯罪时间短,销售数量少、行为危害性小等意见。

经审理查明,珠江啤酒上使用的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人为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啤酒。

百威啤酒(Budweiser)上使用的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人为安某-布希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啤酒。

哈尔滨啤酒上使用的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人为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啤酒。

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刘XX伙同其丈夫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海珠区从事生产假啤酒的生意。

先由徐某购买回清特小麦啤酒,并购买百威啤酒、珠江0度、珠江纯生以及哈尔滨啤酒等四种啤酒的标签、瓶盖和纸箱,然后由刘XX撕掉清特小麦啤酒瓶上的商标、拆掉啤酒瓶盖,再按照订货单的要求,用压盖机将百威啤酒、珠江0度、珠江纯生以及哈尔滨啤酒等瓶盖压好,在啤酒瓶身上贴好印有相应品牌啤酒的商标的标签,随后装入相应的啤酒纸箱打包,最后由徐某用车牌为粤A×××××的货车(机动车所有人:刘XX)将假冒的啤酒送货给客户。

至案发时止,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40018元。

2015年7月15日,公安民警到刘某(另案处理)在东莞市所经营的快餐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有销售假冒百威啤酒的行为,随后根据线索将被告人刘XX抓获归案,并对刘XX在广州市X的假冒啤酒加工窝点进行检查,当场缴获百威啤酒103箱(价值约人民币5253元)、哈尔滨啤酒14箱(价值约人民币476元)、珠江纯生啤酒13箱(价值约人民币442元)、珠江0度1箱(价值约人民币31元)、百威啤酒纸盒41个、哈尔滨啤酒纸盒93个、珠江啤酒纸盒80个、清特小麦啤酒纸盒181个、五菱荣光小货车(粤A×××××)一辆、压盖机一台、收据送货单五本、标签15607个(百威4009个、珠江8764个、哈尔滨2834个)、啤酒盖2961个、空啤酒瓶521个(百威264个、珠江176个、哈尔滨81个)。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百威啤酒、哈尔滨啤酒、珠江啤酒等,鉴定报告,抓获经过,原籍材料,扣押清单,刘XX销售假冒百威啤酒单据汇总,商标注册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刘某销售假冒百威啤酒单据汇总,另案处理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搜查录像、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人田某1、黄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刘XX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刘XX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所提第2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XX与其丈夫一起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二人只是分工不同,被告人刘XX同样在假冒注册商标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不是从犯,对辩护人所提该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第3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XX以牟利为目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时间长达近一年,在这期间,其不仅生产多个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且还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侵犯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对辩护人提出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其他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刘X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的假冒的百威啤酒103箱、哈尔滨啤酒14箱、珠江纯生啤酒13箱、珠江0度1箱、纸盒一批、标签一批、啤酒盖一批、空啤酒瓶一批,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予以销毁。

三、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的作案工具压盖机一台、五菱汽车(车牌:粤A×××××)一辆,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

四、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的蓝色电动三轮摩托车,与本案无关,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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