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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石津实业总公司石津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17号
案件名称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石津实业总公司石津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石津实业总公司石津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17号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宇。

委托代理人王一川、宋立媛。

被告石家庄市石津实业总公司石津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周福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石津实业总公司石津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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