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东江三宝商店。
住所地:龙口市东江镇驻地。
经营者:曲明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上诉人龙口市东江三宝商店因与被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民知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龙口市东江三宝商店以其已与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口市东江三宝商店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口市东江三宝商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龙口市东江三宝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